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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人是指出于有值对价,提供管理服务与/或投资建议,或涉及证券投资的行政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基金增值服务或从事纳闽金融服务局规定的其它类似活动者。
准入要求
申请者应达到如下最基本标准:
是来自获认可司法辖区的持照基金管理公司;或
相关母国监督机构许可的个人基金经理所建立的纳闽公司。
申请要求
申请者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视情况而定)须在基金管理活动方面具有良好的业绩记录。
申请公司应提交(如适用)申请紧前三年的经审计年度账目。
申请者须出示具有稳定股权收益和资产收益的业绩记录。其须证明在其获得执照后的三年经营的利润情况。
申请公司的董事或首席执行官须是合格称职。委任董事或首席执行官时必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书面批准。
申请者还须提交在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经营的前两个连续年份的业务计划。
申请者还须能获得妥当经营或管理基金所需的足够知识、专门技术、资源和设施。申请者还须有足够数量的公司管理人员。
申请人需要提交基金经理业务行为准则之副本。
不存在来自任何可靠来源(比如相关母国机构)关于申请者、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层的任何不利报告。
申请者的最低实缴资本应相当于至少300,000马币的等值外币。
经营要求
申请者须:
以外币交易,不使用马来西亚币(马币),除非仅是为了支付行政和法定费用
仅向非居民提供服务
委任获得批准的审计师
将对其组织纲领性文件所做的任何修订或变动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以应有的勤勉和合理原则开展业务,保有足够且合适的记录和账簿,在其信头、信纸和其他文件上清楚地注明其名称和执照或注册编号;并
就其业务计划的任何变动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批准。
费用
所有获得执照的单位均须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向纳闽金融服务局缴纳年度执照费。
费用类型
金额
年费
5,000马币
1,500美金
营销办公室费
7,500马币
2,500美金
适用法律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
1990年《纳闽商业税法案》
如欲获得所有纳闽法律的完整清单,请点击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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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指南/通知
关于在纳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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